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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执行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石俊卿、李鹏、郝艳凤、牛亚斌的银行存款。 二、冻结、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石俊卿、李鹏、郝艳凤、牛亚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 三、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石俊卿、李鹏、郝艳凤、牛亚斌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四、以上冻结、划拨、查封、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北京中健祥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华科光辉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新能业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中健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弘圣鼎阳商贸有限公司、石俊峰、郗翠红、李爱林、石俊卿、李鹏、郝艳凤、牛亚斌财产以人民币19513225.60元及至还清欠款或履行生效文书确定义务之日止的利息和应由被执行人承担的案件受理费、执行费为限。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
| 裁判日期 | 2019-03-25 |
| 发布日期 | 2020-06-3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