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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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国际医药卫生有限公司 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姓名权纠纷 |
| 法院 |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办理变更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的工商登记。 二、撤销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9)浙0104民初24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三、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七日内向来树军书面赔礼道歉(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四、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来树军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 五、驳回来树军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侵权人拒不执行生效判决,不为对方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公告、登报等方式,将判决的主要内容及有关情况公布于众,费用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处理。 一审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杭州倍格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400元,由上诉人北京天健阳光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上诉人来树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