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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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 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8)苏0583民初14372号民事判决; 二、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支付工程余款16168200.9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16168200.95元为基数,自2015年7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果义务方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的,权利方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于本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一审案件受理费174306元,由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68050元,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256元。其中,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06256元,一审法院予以退还,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应当负担的106256元缴纳到至一审法院(户名:昆山市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账号:32×××11,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有限公司昆山分行营业部),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直接交付第三方的鉴定费273200元,由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并直接支付给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拒不交纳诉讼费的,一审法院将依法强制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06306元,由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06256元,由苏州新城园林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昆山市创业开发有限公司多预交的上诉费68000元,本院予以退还。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2-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