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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3983979元及罚息(罚息从2014年2月28日起以本金6942000元计算至2016年2月28日,从2016年2月29日起以本金6941000元计算至2016年3月20日,从2016年3月21日起以本金6940000元计算至2016年4月27日,从2016年4月28日以本金6939000计算至2016年5月19日,从2016年5月20日起以本金6938000元计算至2017年1月16日,从2017年1月17日起以3983979元计算至清偿之日;罚息均按2011年天平小字第006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贷款本金18980000元及罚息(罚息均从2016年1月6日起以本金199000000元计算至2017年4月18日,从2017年4月19日起以本金18990000元计算至2017年5月7日,从2017年5月8日起以本金18980000元计算至清偿之日;罚息均按2012年天平小字第0095号《小企业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三、被告***、***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对上述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在24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六、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对上述第二项判决在19000000元的最高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广州市国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七、被告***对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时,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海珠区逸景路322号铺(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权证穗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222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 八、被告***、***对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时,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名下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盐步穗盐东路花地湾雍景豪园帝景台30座902房的房地产(房产证号:粤房地证字第××号,土地证号:佛府南国用(2007)第0701763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佛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222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九、被告***、***对被告广州市易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时,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对被告***、***名下位于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华南碧桂园翠山蓝天苑10座808房(房地产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号,他项权证号:粤房地他项权证穗字第××号)的房屋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中在22200000元的限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十、驳回原告东方前海谦翔投资管理(杭州)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07918.4元,由原告负担16118.4元,被告易点公司、国汇公司、***、***、***、***、***、***、***、***共同负担1918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易点公司、国汇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