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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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宝昌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 宁波市鄞州同兴机械配件厂(普通合伙)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损失3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 案件受理费991元,减半收取495.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车商第二营业部负担158元,被告***负担337.5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生效。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本院申请再审。 |
| 裁判日期 | 2020-06-1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