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分公司 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象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定作款325411.6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19年5月23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88元,原告山东保利石业有限公司负担6533元,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5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