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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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 湖南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湖南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支付宣传推广服务费用200000元; 二、限被告湖南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赔偿逾期付款损失(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9日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三、驳回原告湖南潇湘晨报传媒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湖南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5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78元,由被告湖南乐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6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