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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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借款本金1376985.33元、利息26999元及截至2019年12月17日的罚息和复利368732.41元,并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支付自2019年12月18日起至借款本息偿付完毕之日止的罚息和复利; 二、被告***、***、***、***、***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754元,减半收取计10377元,由被告***、***、河北泽贯棉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