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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
邯郸市华隆商贸有限公司
邯郸市乾瑞贸易有限公司
河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邯郸分行
邯郸市天帅贸易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邯郸市天帅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0万元、截止2019年5月14日的借款利息、复利1454316.77及自2019年5月15日至债务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罚息、复利(以实际欠款本金为基数,依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被告***、***、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准予原告对被告邯郸市华隆商贸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邯山区(产权证号邯房权证字第××号)及土地(产权证号邯郸市国用(2008)第H010012号)进行拍卖、变卖后所得价款在抵押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98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1200元,共计62580元,由被告邯郸市天帅贸易有限公司、邯郸市华隆商贸有限公司、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3-05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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