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3985号 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旭辉,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朱志福 人民陪审员汤荣鸣 人民陪审员岳成飞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 |
| 裁判日期 | 2019-05-1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