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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702民初3985号

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陈旭辉,执行董事。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本院于2019年4月3日立案受理原告金华市永翔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无法向被告***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决定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本案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长朱志福

人民陪审员汤荣鸣

人民陪审员岳成飞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代书记员叶林峰

裁判日期 2019-05-14
发布日期 2019-1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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