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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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 河南省豫鑫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向原告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13996元及利息(利息以111399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自2018年11月16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85元,由原告吉林天药本草堂制药有限公司负担11200元,由被告民生集团河南医药有限公司负担220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7-1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