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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劳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一次性向原告***给付劳务费165700元”; 二、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2019)新2101民初47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被告吐鲁番市高昌区七泉湖镇人民政府在欠付被告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一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减半收取1807元,由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614元,由安徽省鑫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0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