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惠州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残疾赔偿限额1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等费用110000元;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该款已垫付,应予扣除;不足部分106201.51元,由被告太平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限额100万元范围内予以赔偿。赔偿款合计216201.51元。上述赔偿款于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759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1-0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