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嘉铭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质保金53299.01元; 二、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分别以31235.21元为基数自2016年10月10日起,以22063.8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6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三、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18787.3元; 四、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以118787.3元为基数,自2017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支付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利息损失; 五、驳回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647元,由济南俊景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7905元,由国兆市政工程有限公司374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5-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