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杭州互联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借款本金33780.03元,利息1226.21元,罚息513.96元(暂计算至2019年3月20日,2019年3月21日之后产生的罚息、复利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还清为止)。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44元,由被告***负担。 原告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