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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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尖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 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质押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金堂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给付500万元; 二、被告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对被告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7日内向原告金堂汇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给付保全申请费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四川铭川乘宇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贵州黄平尖峰水泥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05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