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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成都天利伟图科技有限公司
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保险纠纷
法院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此款先由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垫交,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18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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