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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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天利伟图科技有限公司 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 四川亚东水泥有限公司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 法院 |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给付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保险金6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00元,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负担(此款先由彭州市宏鑫瑞驰劳务有限公司垫交,待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分公司给付保险金时一并给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8-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