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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青海大学附属医院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 清徐县同利达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保险纠纷 |
法院 | 清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在车上人员保险赔偿额内赔偿***医疗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周益臣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合计366843.66元; 二、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宝安支公司赔偿清徐县同利达汽贸有限公司垫付***费用111000元。 以上款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87元,鉴定费1500元,合计6987元,由***负担1254元,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573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9 |
发布日期 | 2020-06-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