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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昌乐金晖矿物科技有限公司返票据利益280807.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512元(原告已预交),因适用普通程序,本院全额收取,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应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该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0-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