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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合同纠纷二审20鲁01民终1635号改判(黄河大桥)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南盛世融华贸易有限公司
济阳迎宾黄河大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撤销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2019)鲁0181民初733号民事判决;

上诉人济南盛世融华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上诉人济阳迎宾黄河大桥有限公司占用土地费用328503元及资金占用利息(以32850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2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

驳回上诉人济阳迎宾黄河大桥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济阳迎宾黄河大桥有限公司负担11388元,由上诉人济南盛世融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12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元,由上诉人济阳迎宾黄河大桥有限公司负担11388元,由上诉人济南盛世融华贸易有限公司负担4212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6-18
发布日期 2020-0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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