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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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正扬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 惠州市宜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保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惠州市宜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的粤L×××**车辆损失3145.7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元(原告预交303元),由原告***承担273元,由惠州市宜景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6-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