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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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蔡德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 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公主岭嘉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公主岭恒大水世界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公主岭嘉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蔡德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支付设计费200万元; 二、驳回原告北京蔡德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120元,由原告北京蔡德勒建筑咨询有限公司负担3180元,被告公主岭嘉沁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19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
| 裁判日期 | 2019-12-0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