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桦甸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吉0282民初764号 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钟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 被告***,其他情况不详。 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1日立案。原告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桦甸市兴港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李刚 二零二零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刘晓华 |
裁判日期 | 2020-06-24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