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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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 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1118526元及利息(1.工程款利息:自2018年2月1日起,以89395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8939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2.质保金利息:自2018年12月28日起,以224576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20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以2245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 二、驳回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义务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728元,由原告江苏汉风钢结构股份有限公司负担728元,被告睢宁宝源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6-12 |
| 发布日期 | 2020-06-24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