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伙协议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人民币300万元及利息(分别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8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9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日起;以8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9月11日起;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6日起,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在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9176元,由原告负担2856元,由被告汝州市益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32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05-2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