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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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 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支付代理服务费525797.77元及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自2019年1月15日起至代理费支付完毕之日止以525797.77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深圳先锋居善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911元,由被告惠州市惠冠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1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5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