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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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海润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泰州保龄鞋业有限公司 江苏状元食用油脂有限公司 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状元食用油脂有限公司泰州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人江苏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泰州制球厂、潘家瑾分别缴纳的二审案件受理费85269元、95487元各自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06-1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