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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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 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 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2012年3月17日签订的《“尚东国际”房屋认购书》; 二、被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返还购房款18万元并承担利息(以1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3月1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以17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8月7日至2019年8月20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计算;自2019年8月21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计算)。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不足以承担的,由被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元9285元,由被告扬州金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负担3900元,原告***负担53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收款人: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安清江浦支行,帐号62×××511)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