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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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湖北润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给付租金248,767元及留购费100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支付逾期违约金(至2013年12月23日的违约金为30,575元,其后的违约金以248,767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租金清偿之日); 三、驳回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205元,由原告厦门海翼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3,405元,被告***负担7,8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预交上诉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户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7×××67;开户行:农行武汉民航东路支行;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08-08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