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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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厦门信衡土地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厦门佳宾阳光酒店有限公司 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厦门市机械冶金工业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在2007年12月12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7年12月31日终止; 二、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7-9号的房屋(包括开字第13570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7-9号底层门面和第二、三层部分,开字第13571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7-9号第二至六层部分,开字第13577号《房屋所有权证》项下厦门市思明区后滨路7-9号第二、三、四层部分,面积合计3322.44平方米)腾空返还给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三、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房屋占有使用费(按每月75552.28元的标准,自2018年3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返还房屋之日止。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在该期间已经支付的款项可予以抵扣); 四、驳回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3683元,由厦门顺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1042元,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2641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660元,由厦门青年阳光酒店有限公司负担。款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2-17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