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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1、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贷款本金24088192.08元及利息、罚息、复利(暂计至2019年6月30日的利息、罚息、复利为1931839.2元,之后的罚息、复利均按年利率9.135%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同时支付律师费30000元、保全费5000元; 2、被告厦门金亿源制香有限公司、***对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有权在承担保证责任后向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追偿; 3、若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上述债务,则原告中信厦门分行有权以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基于P2014M17SZXYH0002-09号《债权收益权转让合同》而对被告厦门舫昌实业有限公司享有的债权收益权【借款合同编号(2012)厦银贷展字第005759号、原始《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2011)厦银贷字第004371号、本金余额25000000元】优先受偿; 4、驳回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2050元,减半收取计86025元,由被告厦门招财香业有限公司、厦门金亿源制香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23 |
| 发布日期 | 2019-12-1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