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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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唐山运禧货物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乐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20000元,在第三者商业责任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合理经济损失243316.47元的50%即121658.24元,以上共计241658.24元(含追加被告***垫付款36000元,返还***)。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元,由原告***、***、***负担690元,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担68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至法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31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