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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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行 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 法院 | 玉田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共同给付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垫付的银行贷款194976.46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二、被告***给付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违约金38995.29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50元,由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713元(已预交),被告***负担4637元,被告***对其中的3864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交纳;保全申请费1495元,由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99元(已预交),被告***负担1296元,被告***对其中的1080元承担连带责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唐山国熙经济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5-2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