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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川0903民初1894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男,1962年03月21日,汉族,住***。 被告:长春市聚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敬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杜英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区支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李东岩 原告***与被告长春市聚元达物流有限公司公主岭市分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高新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8日受理。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许娟 二零二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汪欣 |
| 裁判日期 | 2020-05-20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