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 嘉兴市服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鄄城县海森特木业有限公司 菏泽玖韵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票据追索权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嘉兴市服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支付原告菏泽玖韵商贸有限公司商业承兑汇票款100000元及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自2018年9月10日计算至实际清偿日)。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070元、公告费560元,由被告嘉兴市服家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中新房国创实业(江苏)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4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