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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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浙0402民初6169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委托代理人:李美萍,浙江圣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 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住***。 负责人:王蔚,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艳,该公司员工。 原告***因与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安盛天平财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讼前,被告安盛天平财险向本院提出鉴定申请,要求对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三期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于2019年7月17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后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晨独任审判,于2019年10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李美萍,被告***,被告安盛天平财险的委托代理人王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嘉兴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43003.31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付款义务人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0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晨 二零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沈传卿 书记员童烨 |
| 裁判日期 | 2019-10-29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