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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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伟普电器有限公司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普照明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侵害商标专用权纠纷 |
法院 |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嘉兴市伟普电气有限公司、被告西安市雁塔区华高装饰材料部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犯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涉案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嘉兴市伟普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为制止侵权支出的合理费用)100000元; 二、驳回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300元;被告嘉兴市伟普电气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于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支付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29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