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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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 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忻州中心支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原平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反诉被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共计12422.42元; 原告(反诉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被告(反诉原告)***车辆损失费6651.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本诉184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原平支公司负担5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129元;反诉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忻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2-1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