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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安市第二人民医院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 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10000元、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110000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车损、施救费850元,合计120850元(含被告***垫付的医疗费64500元、维修、施救费850元,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合计209359.63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伤非医保用药8665.75元、残鉴定费1400元,合计10065.75元,并对上述第一、二项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开户行:六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皋城路分理处。账号20000108315610300000026。收款单位: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庭)。 案件诉讼费6480元,减半收取32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