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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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锦智人科技有限公司 营口冠华齿轮机床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盘锦智人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营口冠华齿轮机床有限公司剩余加工费125,945元及利息(利息以125,945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0起至全部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19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盘锦智人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次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 强 人民陪审员 王素萍 人民陪审员 王思懿 二0二0年五月二十二六日 法官助理王瑶 书记员李欣纬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