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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 合肥丰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 江苏省人民医院 明光市人民医院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明光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58284.98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院开户银行:安徽明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09元,减半收取804.5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628.50,由原告***、***、***负担17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9-16 |
发布日期 | 2019-12-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