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 法院 |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150000元; 二、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150000元自2016年7月12日起至清偿全部借款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还款利息; 三、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950元; 四、若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偿还原告上述欠款,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应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追偿;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99元,保全费1370元,由被告云南信龙科技有限公司、***、***、云南天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7-08-28 |
| 发布日期 | 2019-12-1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