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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其承保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人民币28863.35元;

二、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其他损失213507.96元[(455879.26-28863.35)×50%];

三、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对本判决第二项中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赔偿的款项在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履行方式: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向原告***支付赔偿款222371.31元。被告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冈中心支公司给付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垫付款2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882元,减半收取计2441元,由被告黄冈市东方运输集团英山全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04-29
发布日期 2020-0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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