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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淄博宏通变性淀粉有限公司
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
淄博金仪印务有限公司
桓台县金龙带钢厂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欠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截至2019年7月20日的利息37527元,共计153752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以15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7月21日起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向原告山东桓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淄博金仪印务有限公司、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支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淄博金仪印务有限公司、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638元,由被告桓台县金龙带钢厂负担;被告淄博金仪印务有限公司、桓台本大铸造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30
发布日期 2019-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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