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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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炜达装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
| 法院 | 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355271元; 二、被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租赁房屋费用,从2018年9月1日起按照每月2400元,计算至被告实际给付赔偿款项止。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811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连云港澳洋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业银行苍梧支行营业部,账号:10×××9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本判决生效后,权利人可向本院或者本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期限为二年。 |
| 裁判日期 | 2019-11-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