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甘肃瑞祥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董家利向原告甘州区新墩镇双塔村村民委员会支付房款40622元,承担利息6702元,合计47324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3元,减半收取491.5元,由被告董家利负担。原告已预交,被告负担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退还原告案件受理费491.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07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