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北京新能源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上汽大通汽车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 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 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货款1150000元; 二、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补助损失350000元; 三、驳回原告(反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对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原告(反诉被告)东风商用车有限公司东风客车公司的所有反诉请求。 案件受理费28000元,反诉费5500元,合计3350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西安珊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义务人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递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户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北京路支行,账号:17×××01。通过邮政汇款的,款汇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邮编:442000,地址:十堰市张湾区浙江路66号,汇款时须注明汇款用途和一审案号。上诉人应将注明一审案号的交费凭证复印件同时递交本院。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之次日起七日内未预交,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院不再另行送达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 | 
| 裁判日期 | 2019-06-29 | 
| 发布日期 | 2020-06-2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