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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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 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津0106民初1071号 原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住***。 负责人:吴志杰,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军,天津优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住***。 第三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中冶建设高新工程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天津分公司诉被告泰州市康红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王志文 审判员郑昊 人民陪审员张建国 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张倩 |
| 裁判日期 | 2019-05-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