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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5执保655号申请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0)粤0305执保655号申请人: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顾敏,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意,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吉玉,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赵国荣。被申请人: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被申请人: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景升。被申请人: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文臣。被申请人: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文亮。被申请人: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石艳霞。被申请人: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石艳霞。被申请人: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法定代表人:朱文臣。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251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其自有资产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无锡市联合印刷有限公司、开封制药(集团)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实业有限公司、河南省宋河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南辅仁堂制药有限公司、开封豫港制药有限公司、开药集团(开鲁)制药有限公司、辅仁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4325100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额的其它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尹晓华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詹春梅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20-06-28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