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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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船厂 无锡市远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 无锡市宏成拆迁有限公司 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船厂与无锡市远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2008年6月20日签订的《租赁协议》。 二、无锡市远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迁出无锡市梁溪区山北双河村徐巷39号中的450平方米租赁场地。 三、无锡市远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向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船厂支付租金45000元(自2009年12月20日起至2011年6月19日止)、占用使用费166027.40元(自2011年6月20日起至2016年12月31日止,按每年30000元计算)及违约金1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70元(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船厂已预交),由无锡市远泰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大通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大通船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7-09-18 |
| 发布日期 | 2020-06-23 |






